所填表格:
1、《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两人或者两人以上提取时使用)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购买商品房: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2)首付2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包括加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章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者加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章的网上备案证明)(备案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3)首付2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6)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二)购买公有住房(以房改价或者以经济适用房价购买公有住房):
1、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2)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房改部门出具的公房出售审批表(审批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花名表;
(2)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三)购买二手房(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2)房地产买卖契约;
(3)契税发票;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6)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四)购买本单位集资房(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基建计划》;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购房合同(或者购房协议)(签定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6)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7)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8)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注:职工配偶提取本人公积金时的需提供:
①、以上(1)—(6)项资料A4复印件(加盖集资单位公章和已办理提取的分理处的业务受理章);
②、已办理提取的分理处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复印件(加盖集资单位公章和已办理提取的分理处的业务受理章);
③、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
④、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区、县级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6)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2、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3)与房屋座落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
(5)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6)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7)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六)大修自有住房(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区、县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出具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2、《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3、大修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6、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二、离、退休(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
(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无离、退休证或者离、退休审批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证明。)
2、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3、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伤残证或者区、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
2、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四、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原件及A4纸复印件):1、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人事调动商调函(或者(1)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3)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
2、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借款合同;
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的还款凭证);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2、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4、当年支付房租的租赁专用发票;
5、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提取均需提供);
6、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7、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户口簿;
2、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九、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3、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死亡证明(以下证明有其一均可: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
2、继承证明(以下证明有其一均可:单位出具的继承证明(或者受遗赠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
3、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注: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距申请提取日前12个月内审验有效);
2、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3、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
2、药费支出清单(距申请提取日前12个月的清单);
3、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与患者同一户籍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提取时需提供);
4、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5、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6、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7、结婚证(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2、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3、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
2、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原件);
4、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5、专管员证(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
(注:限于单位整体一次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