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现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变化内容予以整理,方便广大教职工参考。
一、执行时间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标准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
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适用税率表
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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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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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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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
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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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级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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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税级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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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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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5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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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455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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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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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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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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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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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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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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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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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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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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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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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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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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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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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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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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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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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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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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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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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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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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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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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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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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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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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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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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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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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8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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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7505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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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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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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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四、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举例说明
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