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预算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与控制,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财务收支行为,特对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变更与调整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按照预算法的规定,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状况。
第二条 已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科目执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预算执行中,建设项目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确实需要增加投资的,必须按照预算变更与调整程序审批。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调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三条 预算变更与调整遵循下列程序
(一)基建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文件关于工程变更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经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
(二)计划财务处根据当前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合同价款的变更数额、筹资的可能性等,对资金筹集情况签署意见。
(三)校长办公会对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和变更合同价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并结合计划财务处关于筹资问题的意见,作出批复。
(四)计划财务处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的批复意见,进行建设项目预算调整,并安排资金供应事宜。
第四条 基建处提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除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支撑材料外,还必须详细说明基建项目变更理由和变更数额。
第五条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六条 凡未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批准的预算调整一律无效。学校审计部门有权不予审计,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第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