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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经济责任制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5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财务管理工作,强化经济责任意识,严肃财经纪律,避免财经工作失误,提高财务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及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晋教财字〔2007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财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核各级经济责任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制及其他财经制度情况的基本依据,是规范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经济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的制度保障。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人员应认真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下,本着“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制。

第四条 本条例涉及的各级人员是指负责组织、参与学校及各单位财经活动和经济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校长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负领导责任。重大财务问题应定期向校党委报告。

第六条 校长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签批全校性的重大经济政策、财务政策、分配政策,及学校基本建设计划、贷款计划和对外投资协议。

第七条 校长应根据《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召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签批年度财务预算,对预算平衡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校长应遵循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对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校长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 校长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财务副校长(总会计师)经济责任制

第十一条 财务副校长(总会计师)应协助校长全面主持全校的财经工作,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具体情况,主持拟定学校的财务政策、收费政策、分配政策及其他经济政策,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财经工作秩序。

第十三条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组织制定学校预算管理办法,提出年度预算分配方案,组织实施年度预算,确保财务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受校长委托审查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审查、评估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受校长委托对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及学校拥有权益的其他单位进行财务监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组织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提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负责对学校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配备提出方案,监督会计机构及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受校长委托组织、协调、处理学校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第四章 各副校级领导经济责任制

第十九条 各副校级领导应遵循《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积极争取、落实分管业务的专项经费拨款,组织分管部门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预算额度进行二次分配,对分管部门预算经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预算平衡。

第二十一条 组织分管部门和单位对预算经费和各项资源配置、使用的效益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防止各类资产重复购置、闲置,杜绝浪费现象。

第二十二条 维护分管部门和单位购置、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不得在学校规定的财务机构以外设立财务机构、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财务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主管基本建设副校长除履行第十九至二十三条职责外,受校长委托主持和领导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对学校基本建设计划执行、工程招投标、工程预决算和工程质量等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主管国有资产副校长除履行第十九至二十三条职责外,受校长委托主持和领导学校仪器设备和物资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要求管理学校资产,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对实验室设备仪器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率负责。组织建立健全设备物资采购、使用、报废、回收等管理制度,提高设备物资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主管教学副校长除履行第十九至二十三条职责外,受校长委托主持和领导学校教学和教学服务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学校的收费政策和财务制度,防止乱收费和逃避学校财务监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主管科研副校长除履行第十九至二十三条职责外,受校长委托主持和领导学校的各项科研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开发管理工作,负责维护学校科研活动形成、产生的知识产权,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开发活动的产权和收益权,防止学校无形资产和收益权流失。

第二十八条 主管校办企业副校长除履行第十九至二十三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规定,组织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2、负责监督校办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依法经营,规范校办企业的财经活动。

3、对校办企业重大的对外投资、对外举债、对外担保以及对学校构成重大潜在影响的合同、协议等会同财务副校长(总会计师)进行审核、评估,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方案。

4、受校长委托管理和维护学校在校办企业的产权和收益权,对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领导责任。

5、受校长委托组织和管理科技产业化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主管后勤副校长除履行第十九至二十三条职责外,受校长委托主持和管理学校后勤服务工作,监督后勤各单位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维护学校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对后勤单位占用、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负责。

受校长委托主持和领导学校修缮及改造工程管理工作,对修缮改造计划执行、工程招投标、工程预决算和工程质量等负责。

第五章 计划财务处处长经济责任制

第三十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计划财务处处长应在分管副校长(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对学校的财经活动归口管理,对计划财务处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负责拟订和修改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及学校的预算管理办法,在分管副校长(总会计师)的领导下,负责拟订、编制、调整年度财务预算,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实施校长签批的年度财务预算,对年度财务预算平衡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根据《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组织学校各项事业性收费及票据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做好开源节流工作,建立财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负责学校资金调度管理,保证学校正常活动需要,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六条 监督和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维护学校的产权和收益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七条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学校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学校附属单位财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提出方案。

第三十九条 对重大财务事项应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总会计师)报告,为校领导财经决策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财务数据资料。

第四十条 具体协调、处理学校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第六章 职能部门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

后勤各中心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后勤各中心负责人应根据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务制度,加强对本单位的财经管理,并对本单位财经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负责贯彻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本单位公务和业务活动的收费,学校财产、场地等资源出租的租金及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负责将收费、收入款项及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等款项及时、足额上缴学校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另立银行账户,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对本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实物捐赠,应负责按规定及时向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办理财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对本部门、本单位重大支出、设备购置、对外投资等事项,应负责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办理。

第四十四条 对学校拨给归口管理的经费,应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和业务活动需要,经分管校领导书面同意后进行二次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确保经费使用效益的不断提高。

第四十五条 依法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四十六条 本部门、本单位因开展业务需要向计划财务处领取、挂支的款项,应负责督促经办人员按时向计划财务处报账或缴回,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十七条 人事处处长除履行第四十一至四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国家工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编制和调整人员经费预算。

2、根据学校劳动工资管理体制,负责制定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人员工资结算及管理制度,及时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办理款项结算。

3、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及时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支付或扣回款项。

第四十八条 科技处处长除履行第四十一至四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协同计划财务处加强对各项科研经费收支的监督管理。

2、负责学校科研活动形成的专利权、版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进行管理,防止知识产权流失。

3、加强科研活动的审核管理工作,对签批的经费转拨、签署的其他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 产业管理办公室主任除履行第四十一至四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按照《公司法》和国家财政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对校办企业进行管理。

2、负责对学校拥有产权的所属科技开发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保护学校的产权和收益权。

3、负责对学校房产的出租等收益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基建处处长除履行第四十一至四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教育部规定和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提出资金预算并报分管副校长,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实施。

2、国家拨款基建项目应在教育部批准和拨款额度内,学校自筹基建项目应在学校财务预算批准的额度内,合理使用基建资金,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3、及时组织编制、审核基建等工程预、决算,对预、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处长除履行第四十一至四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负责对后勤服务实体的财务收支活动、收支结余分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后勤实体结余的上缴。

2、核定后勤服务实体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的金额和数量,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督促后勤实体履行国有资产保值责任,维护学校权益。

3、审核后勤服务实体对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负责上报学校审批。

4、负责3000元以上的校内修缮、改造工程,执行专项修缮、改造经费预算,对工程质量负责。

5、及时组织编制、修缮及改造等工程预、决算,对预、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除履行第四十一至四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对全校的各种仪器、设备、房产、附属设施、文物陈列品等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各类固定资产的出借、出让、报废、回收等收益进行监督与管理;并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负责。

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负责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出售公有房产的产权界定及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产权清晰。

3、按照学校的规定,负责仪器、设备及物资的采购、保管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采取必要措施,优化资源配置,防止仪器设备和物资重复购置、闲置。

4、会同有关部门对基建、专项修缮和改造工程竣工的项目进行验收,办理财产交接手续。

5、负责学校各类财产、物资的实物核算与管理工作,保证实物数量与账面记录、实物账与财务账相符,并对实物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 后勤各中心主任除履行第四十一至四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与后勤保障处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有关条款和规定严格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和经营任务。

2、积极开源节流,逐年提高经费自给率。

3、建立健全本中心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四条 图书馆馆长除履行第四十一至四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学校下达的预算额度和教学科研活动的需要,负责图书资料的采购、保管等工作,并对学校图书资料的安全、完整负责。

2、负责图书资料的实物核算与管理工作,保证图书资料实物数量与账面记录、实物账与财务账相符,并对图书资料实物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处(部)长、学生资助中心主任除履行第四十一至四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并对分管副校级领导负责:

1、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财务制度规定,负责学生各类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2、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学生欠费、贷款的催收、偿还等管理工作。

3、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负责将社会各界对学校、学生社团、特困生捐助款项如数上缴学校银行账户,按照学校有关制度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七章 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指各学院院长、实系系主任、研究所所长、研究中心主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等。

第五十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应根据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务制度,加强本单位的财经管理,并对本单位财经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 负责贯彻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对于本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活动的收费,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负责将各项收费收入、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款项,以及从校办企业分成的利润、管理费等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学校的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另立银行账户,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对本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实物捐赠,应按照规定及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办理财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五十九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对学校预算分配经费和创收分成经费,除财务制度另有规定外,有权根据各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但应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十条 对本单位重大支出、设备购置、对外投资等事项,应负责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办理。

第六十一条 加强本单位购置、占用、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六十二条 负责监督本单位财务经办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使用票据,办理财务收支手续,及时、足额上缴各项应缴入学校的款项;做好学生欠费催收及本单位业务经费挂支、暂付款项报账、缴还结算工作。

第八章 校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六十三条 校办企业对外独立行使法人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校办企业负责人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依法组织本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并对本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十四条 对涉及本企业长远发展和影响学校利益的重大对外投资、对外借贷、对外担保等事项,应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报告,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利益和企业利益,防止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六十六条 负责及时、足额完成学校核定的年度上缴任务。

第六十七条 依法组织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保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按规定及时上报财务报表,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核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章 经济责任制的执行

第六十八条 为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各级负有经济责任的人员应就年度内执行经济责任制度的情况作出书面声明,声明本人对分管、经管、经办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声明书应于每个年度结束后的45天内上报,处级干部或单位经济责任人的声明书报分管副校长,副校级干部的声明书直接报校长,由计划财务处归档保管。声明书作为落实、追究经济责任,进行奖惩的书面依据。

第六十九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会同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组织检查本条例的落实情况,并结合经济责任人的声明书及检查结果进行奖惩。对不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玩忽职守、违反《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经济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截留的款项、隐瞒的收入全部予以收缴,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纪金额10%100%的处罚;挪用学校所拨专项经费的,三年内不再予以安排相关专项经费。经济责任人因违反本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处以损失额5%50%的赔偿,并予以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第七十条 经济责任人任职期满前,由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中发现经济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的,依据第六十七条及有关法律规定惩处。

第七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对各经济责任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举报,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保证给予保密。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十章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由计划财务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审计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监督管理办法与本条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三条 校办企业改革后,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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