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规章制度 >> 国家制度 >> 财政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现金使用及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5日

晋财库[2005]34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代理银行:

为了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减少支付审批环节,提高国库支付效率,现就省级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支取现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集中支付单位,从2005111日起,向单位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现金时,不再向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审批,由各单位直接向单位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支票的附加信息内容,应严格按照晋财库[2005]16号文件规定填写。

二、各集中支付单位及代理银行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山西省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使用和支付现金,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本通知从2005111日起执行,我厅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晋财库[2003]25号和我厅下发的晋财库[2004]39号文件有关支用现金的规定停止执行。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 邮编:030024  电话:0351-3176196  版权所有:beat365(正版)英国上市公司官方网站-beat36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