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库[2005]34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代理银行:
为了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减少支付审批环节,提高国库支付效率,现就省级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支取现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集中支付单位,从2005年11月1日起,向单位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现金时,不再向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审批,由各单位直接向单位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支票的“附加信息”内容,应严格按照晋财库[2005]16号文件规定填写。
二、各集中支付单位及代理银行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山西省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使用和支付现金,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本通知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我厅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晋财库[2003]25号和我厅下发的晋财库[2004]39号文件有关支用现金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