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库[2005]12号
各试点单位、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的支付效率,方便预算单位紧急支出用款,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制定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备付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反馈情况。
附件: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备付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备付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方便预算单位用款,确保财政资金的及时支付与清算,根据《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3]47号)、《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晋财库[2003]25号)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在清算时间之外(下午17:00之前)办理预算单位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现金支出和晋财库[2003]25号文第151条所规定的特别紧急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是指省财政厅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需要,在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主办行存放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清算时间之后到下午17:00之前支付。
第四条 省财政厅应在各代理银行的清算行设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部门存放在代理银行的备付资金。
第五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根据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业务规模和支付资金量,核定一定数额的备付金,并根据核定的备付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将资金划转到“备付金”专户。每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将备付金全额收回,缴回人行国库。
第六条 在代理银行存放的备付金,财政总预算会计应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和核算。从人民银行国库划转备付金时,根据拨款凭证的回单,借记“暂付款”,明细科目“备付金”,贷记“国库存款”。年底收回备付金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暂付款”,明细科目“备付金”。下年度再重新设置。
第七条 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在每日下午17:00之前办理完预算单位紧急支出的资金后,超过人民银行清算时间时,可以从“备付金”专户向基层付款行垫付资金。代理银行应对“备付金”专户的资金收支情况有明细记录,并接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代理银行每日下午办理预算单位提取现金的支出,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核。对办理紧急转账业务时,必须由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并加盖印鉴后方可办理支付和清算手续。
第九条 代理银行从“备付金”专户进行清算时,必须严格按照与省财政厅签订的委托协议办理。次日将“备付金”专户划出的资金从人民银行清算回后,必须当日划入“备付金”专户,并将“备付金”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在次日的《财政支出日报表》中反映。
第十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对“备付金”专户每日清算资金的收支不做正式会计分录,但需要备查登记。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对“备付金”的核算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到人民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要按规定时间向财政厅报送“备付金”专户对账单,与财政厅核对账务。
第十三条 “备付金”专户资金是用于代理银行代垫清算资金的,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厅收回在该银行的备付金,并取消该银行的代理资格。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备付资金的收付业务,对“备付金”专户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备付金管理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根据资金调度需要和代理银行的支付资金量的变化以及对“备付金”专户的管理情况,随时调整各代理银行的备付金的数额。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