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教[2004]90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提高教科文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省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充分试点,逐步实施的原则,本办法在确定试点的省级教科文部门(单位)的若干项目实施,请相关部门(单位)给予支持和配合。
为沟通工作,指导各地逐步开展本地区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工作,本办法印发至各市财政局以供参考。
附件:省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
省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试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教科文部门(以下简称教科文部门)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和财政部关于《中央级教科文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省教科文部门项目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试,是指对由省级财政预算(包括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教科文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范围主要包括:预算安排的专项计划、专项业务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
第四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关于教科文事业领域的方针、政策;
(二)与教科文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教科文部门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
(四)项目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等;
(五)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六)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七)项目验收、鉴定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项目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试根据项目执行阶段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性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考评,是指对项目完成后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
第七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的内容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业务考评内容主要是项目进展情况。
财务考评内容主要是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八条 运用定量考评和定性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定。
第三章 项目绩效考评指标
第九条 按照简明、实用的原则设备项目考评指标,既要客观、准确地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评,又要便于操作。
第十条 根据项目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项目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业务考评指标和财务考评指标。
第十一条 项目业务考证指标分为:
(一)项目完成进度——主要考核项目是否完成计划确定的工作量。
(二)项目完成进度——主要考核项目的质量是否达到计划任务的要求。
(三)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主要考核项目是否达到计划确定的相关经济效益指标,是否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财务考评指标分为:
(一)资金到位情况——主要考核项目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是否按计划到位。
(二)资金使用情况——主要考核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项目的要求。
(三)项目采购方式——主要考核项目的采购是否规范。
(四)财务管理情况——主要考核项目单位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以上考评内容为省财政厅根据教科文部门项目实际特点确定的共性考评内容,对特殊的项目,省财政厅协商有关部门另行确定特性考评内容。
第十四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试采用百分制。业务考评占40分,财务考评占60分。具体二级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在组织项目考评时具体制定。
第四章 项目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考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财政厅、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办法,指导、监督、检查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工作,并选择重大项目直接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 教科文主管部门依据省财政厅制定的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和项目绩效考评工作部署,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按照省财政厅、教科文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教科文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考评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 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工作时,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绩效自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省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报主管部门;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在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省级教科文部门绩效考评报告》并报委托方;主管部门应将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考评报告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考评单位根据各项绩效考评指标得分情况对项目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得分在80~89分(含80分)为良,得分在70~79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 项目绩效考评结果应用及奖惩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绩效考评经验,完善项目绩效考评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和加强项目后续实施过程的管理,并参考考评结果对新增项目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绩效考评结果是省财政厅确定教科文部门以后年度项目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综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项目单位或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以下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放考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