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库[2004]36号
各委各部委,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各类、办、厅、局,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为了规范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会计工作,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准确、真实地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现将省直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会计账套设置、会计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账套设置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的单位,按照《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晋财库[2003]25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以及《山西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晋财库[2003]26号)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要求,一个预算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账套。
1、该账套核算单位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既包括实拨资金账户的业务,也包括零余额账户发生的业务。具体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指集中支付前)、各项往来款项和实行集中支付后预算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各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将实拨资金收支同零余额账户的收支分设两套账进行核算。
2、该账套中的零余额账户原则上由单位财务处(主管英国正版365官方网站门)统一开设,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将零余额账户的开支分两个账套或由两个处室进行核算。
3、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前各单位实拨资金分开两个或两个以上账套进行核算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要将各科目年初余额、发生额并入一个账套统一核算。
4、对既有财政拨款又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性业务也应在同一个账套内核算。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
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分别在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余款额度”总科目(行政单位编号为107,事业单位为10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要求见附件1、附件2。
1、各单位在设置会计科目时,按照单位性质遵照行政或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进行设置,不得将行政与事业科目混用。
2、各单位在设置会计科目时,要严格按照表中的要求进行设置,不得随意增减。对目级科目以下的会计科目,各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设置,如在“基本工资”目级科目下增设“基础工资”“职岗工资”“级别技术等级工资”“工龄工资及工人奖金”“毕业生见习工资”;在“奖金”目级科目下增设“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他奖金”;在“差旅费”目级科下增设“省内差旅费”“省外差旅费”“出境费用”等。
3、表中要求对有关科目进行辅助核算的,各单位一定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类款项(如210200:政府机关经费)、部门(内设处室)、项目(如政协全委会会议费)等进行辅助核算设置,确保有关部门对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会计核算的要求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在相关的制度中已经明确,下面仅对制度中未提及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
1、“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改变为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集中支付前的年度结余以及各项往来款等。
2、“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主要核算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增加、减少和年终注销情况,本科目年终无余额。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加盖印章的《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预算单位从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支取资金时,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凭证》及汇票或支票等支付结算凭证借记“经费支出”“事业支出”“暂付款”“其他应收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预算单位支出冲销或代垫款项扣回时,要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支出”“事业支出”“暂付款”“其他应收款”“现金”等科目;年度终了,预算单位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时,要根据银行对账签单,借记“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等,贷记本科目。
3、“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科目核算内容比较多,为了准确反映支出情况,各单位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要遵循以下原则:基本支出,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当年下发的《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见附件3)的核算说明准确归入各目级科目。项目支出,要同时登记目级科目和辅助科目,目级科目登记与基本支出相同。登记时不得将多项经济业务归并至某一个目级科目中,应当按各目级科目核算的内容分别登记。辅助科目按第二条第3款的要求登记。现以一项目支出为例进行说明:如2004年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中安排省人大“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预算经费XX万元。具体支出时,可能要开支购办公用品、所需设备费(如投票表决系统设备)、交通费(如车燃料费)、会议住宿、伙食等,核算中在登记目级科时,要区分业务性质分别记入经费支出中的“办公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交通费”“会议费”,不得全额记入“会议费”;同时单位要按“项目支出”设置辅助核算并登记记入“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中。下面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部分目级科目核算内容作如下补充:
(1)津贴:根据我省工资构成,该目级科目主要核算内容包括1993年工资改革后的保留津贴;干警、海关、审计、纪检、信访、财会、老干部处工作人员等的岗位津贴;每人每月4.5元的煤气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我省出台的地区性补贴、其他补贴等。
(2)奖金:主要包括年终一次性奖金、运动员奖金以及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发放的奖金等。
(3)其他人员支出:主要核算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人员工资、单位雇用临时工工资以及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其他费用(用专项经费支出的其他人员费用在此反映,不得列入公用支出中)。
(4)邮电费:在职工人发放的住宅和移动电话补贴在此反映,离退休人员的电话补贴在离退费中核算。
(5)交通费:主要核算单位公车开支的燃料费、保险费、维修费、通行费、养路费等所有费用以及单位因公租车的费用,司机的出车补助不在此反映。
(6)差旅费:主要核算省内、省外出差费用以及出境费用、司机的出车补助等。
(7)招待费:主要核算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专项经费开支的接待费用必须在此核算。
(8)福利费:本科目仅核算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单位给职工发放的福利应在其他人员支出中反映。
(9)劳务费:支付给外单位、个人(非本单位职工)的劳务费用。
(10)其他公用支出:主要核算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离退休人员的公用开支、其他科目未包括的专项业务费、缴纳的会员费、行政赔偿和诉讼费,单位给扶贫点的扶贫支出以及其他购置费等公用支出。
(11)医疗费:反映单位离休职工的医疗费以及按规定应由单位负责的费用(如特殊病人按公费医疗办规定单位要负责的部分费用)。
(12)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核算工资中发放的10元独生子女奖励费、在职职工的探亲费、报销的托幼管理费等支付给特定人员的慰问支出等。
事业单位中与经营性有关的账务处理要严格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