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库[2003]26号
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根据《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3]47号)和《关于印发< 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库[2003]25号)的有关规定,在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的前提下,为保证我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顺利进行,我厅制定了《山西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山西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家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附件:
山西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
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山西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支付办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分“类”、“款”、“项”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本办法附件))中的直接支付数,与人民银行划款凭证及《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支付办法》附件8)回执联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对于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的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分“类”、“款”、“项”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本办法附件1)中的授支付款,与人民银行划款凭证及《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支付办法》附件11)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
(一)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算的特点,需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编号103)”、“已结报支出(编号213)”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类”、“款”、“项”及预算单位记载(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和专项类支出要记录到项目)。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本科目贷方,登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当天发生直接支付的资金数;本科目借方,登记当天国库单一账户存款划入冲销数;本科目当日资金结算后,余额为零。
“已结报支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资金已结清的支出数额。当天业务结束后,本科目余额应等于一般预算支出与基金预算支出之和。年终转账时,做相反的分录,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科目。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为预算单位办理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支付办法》附件9)的回执联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支付办法》附件8),按预算单位分“类”、“款”、“项”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三)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月将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预算支出结果清单》(本办法附件1)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支付办法》附件8)与人民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预算会计结算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四)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于授权支付的款项,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支出日报表》(《支付办法》附件15)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支付办法》附件11),与人民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按预算单位分“类”、“款”、“项”列报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五)年终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预算支出与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总预算会计核对一致后转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已结报支出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六)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省财政厅批准下达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不做正式会计分录,但需要备查登记。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在《财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分别在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事业单位编号为103,行政单位107)。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支付办法》附件10)及原始凭证(“工资”支出凭代发银行盖章转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入账,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的部分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都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国定基金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支付办法》附件13)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三)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取资金时,根据代理银行盖单的《授权支付凭证》(《支付办法》附件14)及汇票或支票等支付结算凭证,做会计分录: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现金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现金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四)预算单位支出冲销或代垫款项扣回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现金
贷:事业支出、材料等
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现金
贷: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五)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使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后,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时,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对账签证单,做会计分录:
事业单位:
借: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行政单位:
借: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六)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改变为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
(七)年终决算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由主管部门上报省财政厅。
(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时,将所属预算单位的数字相加,不做将上级的“拨出经费”与下级的“拨入经费”相抵冲的处理。
四、建设单位会计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建设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支付办法》附件10)及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器械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财政下达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建设单位应子以记账,并在资金占用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编号为234)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授权支付
(三)建设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器械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五、对账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都应当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根据《支付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定期、及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对账务。
(一)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对账务。
1.与中国人民银行核对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供,对账内容为“国库单一账户”结存数、支出数。
2.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对预算支出按一级预算单位分“类”、“款”、“项”的支出数。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处理完当月财务,分别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代理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1.与财政务国库管理机构核对按一级预算单位分“类”、“款”、“项”的支出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内容主要包括分“类”、“款”、“项”的财政支出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
2.与代理银行对账,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零余额账户”当月分“类”、“款”、“项”的支出数和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数;同时与各代理银行核对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用数”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分“类”、“款”、“项”的相关数据:
3.与—级预算:单位对账,对账内容为该—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各级预算单位汇总的分“类”、“款”、“项”的预算支出总数,其中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用数、余额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
(三)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就“单位零余额账户”与代理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支出数、额度结余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经双方签证后的对账单由预算单位随同月份会计报表逐级上报。每月15日前预算单位要按照《支付办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有关支出情况。
(四)代理银行要按照《支付办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有关报表,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基层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基层预算单位对账。
(五)年终,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设置l0天整理期,用于处理未达账项等事宜。在整理期结束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上下级预算单位之间的有关账务必须完全一致,不应再有未达账项。
六、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支付管理改变和资金流转变化引起的会计核算改变的核算内容,支付管理和资金流转未改变的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另行规定。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本《办法》从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开始之日起执行。